6.1 废水收集


6.1.1 电子工业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根据废水性质、处理工艺的要求分类、分质进行收集,收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所定义的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分别收集处理;
    2 废液与废水应根据污染物浓度高低及处置需要分别收集处理;
    3 有机废水与无机废水应分别收集处理;
    4 混合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并影响后续处理的废水应分别收集处理;
    5 废水中污染物质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单独收集处理;
    6 水量大、污染小,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有回收价值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回用。
6.1.2 废水中继提升站罐槽容量应根据生产设备排水特点确定,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min最大工作泵组出流量。每小时水泵启停次数不宜大于4次。
6.1.3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污染物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行收集或输送。、
6.1.4 含有较高浓度悬浮物且易沉降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行收集或输送。
6.1.5 与其他废水混合易产生沉淀或生成聚合式难降解反应物的废水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行收集或输送。
6.1.6 高温废水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后再行收集或输送。
条文说明
6.1.1 电子工业因为生产工艺复杂,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液种类繁多、性质迥异、浓度高低差异悬殊,为了有效回收再利用或针对性地处理、处置各股不同特性的污染源,妥善分类收集是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成败的关键。因此,各项目应依据本身工艺流程的污染特性,根据拟采用的废水、废液处理工艺,确定废水、废液“浓淡分离”“清污分流”的分类收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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